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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多地残保金开始申报,这些红线一碰就罚款!

51社保网 2022-09-05

最近多地发布了残保金征收政策,一年一度的残保金申报时间又来了。即使去年申报缴纳过,但由于期间隔得太长,一些相关知识也淡忘了。那么51酱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残保金申报的相关知识。

1. 残保金计算方法和现行优惠政策汇总
2. 残保金相关问题解答
3. 各地残保金最新政策文件一览


残保金的计算方法和免征办法

一、残保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当地规定的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下面用一个公式图展示:


举个例子:

某公司2017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200人,当地规定的比例为1.5%。

企业如果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则需要缴纳残保金:200*1.5%*10=30(万元)

(各地残疾人就业比例参考)

注意:征收比例为各地税务机关设置的,因此有可能不一样,具体详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哪些企业免征残保金?

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划重点!残保金新政的4大变化!


1、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红线特别提醒:

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 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在征信系统中曝光,未按比例安置不履行社会责任将严重影响公司声誉。 

注意:各地具体政策不一,有特殊规定的地区,按照当地规定处理。


残保金相关问题解答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样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怎样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
 
注意: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申报年审,系统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计算公式中的工资总额包含个税和社保吗?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不满一年。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7、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8、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入。
 
9、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不计入。
 
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10、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重要提醒:各地区政策有差异,具体执行以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


各地残保金最新政策文件一览

一、北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京发改〔2020〕1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的2倍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工)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工)单位成立月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五条 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不同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发布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审核通告,包括申报地址、联系电话、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截止期限等信息,方便用人(工)单位办理。

第九条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年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全民法定公休节日的,按公休节日天数顺延。

第十条 用人(工)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登陆“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下列残疾人仅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
(一)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二)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人员;
(四)首次在京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第十三条 现场申报的,应提前预约,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见附件1)。
(二)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三)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见附件2),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四)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四条 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供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网上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见附件4)。
现场申报、邮寄材料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或签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审核确定书》。

第十六条 受理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用人(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邮寄或携带相关补充材料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用人(工)单位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持书面说明、补充材料、《就业情况表》及原审核确定书进行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见附件5)。

第十九条 用人(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动态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

第二十二条 用人(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申报且已通过审核的,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撤销审核认定结果。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武汉市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
所有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为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10月29日。

三、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安残审核和申报缴纳方式及程序
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己安残审核。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先通过登陆“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以下筒称“安残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认定。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用人单位可通过手机、电脑等线上传送方式提供资料进行不见面申报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请从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中下载);

2、2020年5月10月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非全年在岗的残疾职工,需提供在岗期间各月的工资发放有效凭证);
3、无法通过残联办证系统核验和其他权威部门认定的军残、警残等证件,用人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的相关合法证件;

4、安残审核申报系统无法正常读取社保数据或读取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用人单位需提供2020年度在本市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须现场申报,除提供以上审核资料以外,还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接受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和《武汉市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书》(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中下载),以上材料须加盖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公章。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现场出具或由用人单位自行从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下载《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辖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残保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29日前未主动审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残,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72号)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贵阳市


一、年审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机构
年审机构为残疾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贵安新区和经开区残疾人用人单位年审由花溪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综保区和高新区由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年审需提供资料
(一)上年度用人单位6月、12月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及6月、12月工资总额、全年职工工资总额;
(二)残疾职工持有的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在编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可不提供,临时用工需提供);
(五)用人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机构编制证原件。

四、年审结果使用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已达到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需到所在地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未达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将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没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审,直接到所在地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南昌市


一、申报对象
2020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缴纳的,均应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南昌市城区各用人单位向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的用人单位向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审核期:2021年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二)审核认定期
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4月底前,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反馈给用人单位,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的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下发缴款通知单。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3月底前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期
用人单位应在5月底前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及时将缴纳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申报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

三、申报材料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可登录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nccl.nc.gov.cn/下载);
2、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户口为外地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的,单位须带好公章及残疾人本人前来大厅参加年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残联网站核实为准;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
5、上年度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6、上年度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在职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账单;
以上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

本期的政策汇总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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